据财政部网站9月16日消息,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筹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中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出租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筹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1、准予税首要条件取贷款损失筹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含:
贷款;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筹资出租款等具备贷款特点的风险资产;
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海外贷款,包含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筹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筹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筹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筹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筹备金与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与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以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能提取贷款损失筹备金在税前扣除。
4、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筹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损失筹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损失筹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实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6、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23年12月31日。